一、办理《生育服务证》
1、办理条件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怀孕三个月内。
2、所需材料
一是夫妻双方户口系我市的持结婚证、身份证或户口薄、夫妻1寸合影照1张;二是女方户籍不在我市,男方户籍在我市,结婚后女方在我市居住一年以上的,女方提供户籍地乡镇(街道)级婚育证明;三是一方或双方系流动人口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情况,乡镇(街道)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基本信息、婚育情况及本人承诺办理。
3、办理程序
(1)夫妻双方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上所需材料,到村(居)委会领取《生育服务证》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基本情况;
(2)村(居)委会对《生育服务证》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明意见;
(3)当事人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
(4)乡镇(街道)对申请人资料齐全的现场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资料不齐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办理范围
夫妻持有《生育服务证》或系独生子女的相关证明,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2、所需材料
本人结婚证、身份证或户口薄、《生育服务证》或系独生子女的相关证明、落实节育措施证明和1张夫妻1寸免冠彩色照片。
3、办理地点及程序
(1)当事人向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上所需材料;
(2)经所在单位、村(居)委员会核实签字盖章后(小孩2周岁以内的不需村、居级证明),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方户籍不在我市的按办《生育服务证》的相关规定办理;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离婚家庭可单方申请办理。
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办理对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
2、所需材料
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和生育子女数量证明。
3、办理程序
(1)凡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本人带上以上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夫妻双方系流动人口,在我市进行了流入人口登记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并提供双方婚育证明或本人承诺书到村(居)委会填写《申请表》;
(2)《申请表》经村(居)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带上《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或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现场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为方便群众,村(居)委员会可代当事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办理《生育证》
1、办理对象
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十五和二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再生育者。
2、所需材料
(1)夫妇双方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系离婚者,须提供《离婚证》、县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或《自愿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
(3)属丧偶再婚的由派出所出具丧偶者的死亡证明;
(4)夫妻一寸近期免冠相片1张。
3、办理程序
(1)夫妇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再生育审批表”;
(3)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注意见,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对于女方户口不在我市,男方户籍在我市的,可凭女方户籍地县级委托书在我市办理《生育证》;
(4)对符合《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十四条规定申领《生育证》的,再生育间隔时间可以将再生育一孩的怀孕时间计算在内;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上报工作,市卫生计生局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并告知当事人;
以上证件全部实行免费办理。咨询电话:0826-4832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