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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地方税务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许可办事指南
be365  发布时间:2017-12-12 作者: 来源:   (点击: ) 选择阅读字体: [字号: ]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许可
    (二)办理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局窗口
    (三)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四)法定时限:20日
    (五)承诺时限:5日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三、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申请条件
    (一)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二)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需要领购发票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五、申报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到经营地从事经营活动、提供或接受服务的有关合同(协议);付款方的经济业务证明原件;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程序
    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办税服务窗口审查提供的资料—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按规定配售发票。
    七、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地税办税窗口及各税务所办税窗口
    联系电话:0826-4851310    4851311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直属税务所、双河税务所、明月税务所) 
    0826-4331290  天池税务所   0826-4551322  高兴税务所  0826-4664699  溪口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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