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许可
(二)办理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局窗口
(三)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四)法定时限:20日
(五)承诺时限:5日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三、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申请条件
(一)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二)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需要领购发票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五、申报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到经营地从事经营活动、提供或接受服务的有关合同(协议);付款方的经济业务证明原件;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程序
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办税服务窗口审查提供的资料—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按规定配售发票。
七、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地税办税窗口及各税务所办税窗口
联系电话:0826-4851310 4851311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直属税务所、双河税务所、明月税务所)
0826-4331290 天池税务所 0826-4551322 高兴税务所 0826-4664699 溪口税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