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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be365  发布时间:2017-12-08 作者: 来源:   (点击: ) 选择阅读字体: [字号: ]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Ø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Ø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报送资料】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关完税证明。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办理地点】

政务中心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0826-482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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