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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析
be365  发布时间:2017-12-12 作者: 来源:   (点击: ) 选择阅读字体: [字号: ]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好处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缴费,可享受比城乡居保更高的养老保险待遇,可维持退休后在城镇养老的基本生活,解除养老后顾之忧。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一是以用人单位参保,包括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二是以个体人员身份参保,凡在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乡居民,均可直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参加了城乡居保的城乡居民,可申请将城乡居保转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可申请一次性补缴正常参加城乡居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将城乡居保的参保年限作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作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19%.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职工本人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职工实际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以内确定,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的,按40%计算,超过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

个体参保人员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60%、10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按8%计入个人账户。

四、解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参保人员的权益记录,社保机构为已参保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当年缴费本金、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等,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规定的缴费年限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五、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方法

参保人员在广安市内流动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凭本人户籍或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资料到接收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再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参保人员省内及跨省流动就业的,在流动前先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待接收地审核后接续养老的关系。

六、从城乡居保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年限及标准的相关规定

已正常参加我省城乡居保的,其正常参加我省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为补缴年限,可一次性补缴相应年度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时间记载为其正常参加城乡居保的初始时间。其中:2011年、2012年、开始实施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的区县,参保人员在当地开展试点当年参保的,2011年7月以前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转移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可按转移当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40%、60%、100%自愿选择从2011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转移当年,其参保时间确定为2011年1月1日。

七、未参加城乡居保、直接参加企保的缴费标准

未参加城乡居保的、直接参加企保的,按参保当年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执行。

八、个体参保人员的月缴费标准的计算

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60%或100%(由自己选择)×20%.

九、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及以上。

十、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方式

?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职工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或以个体人员身份开始参保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取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职工、个体参保人员、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的养老金。

十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怎么办?

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2011年7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需逐年缴费至满15年。

十二、参保人未达领取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后怎么办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工死亡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十三、病残补贴有关政策

2017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及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人(含个体参保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均可申领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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