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用手机浏览!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be365  发布时间:2017-12-12 作者:省民政厅办公室 来源:   (点击: ) 选择阅读字体: [字号: ]  

(川民发〔2012〕145 号) 

各市(州)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由市州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以及就诊病历、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附后)交予申请人;填写《四川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附后),逐级报送市州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人根据市州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安排,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到审批机关指定的医院,对其服役期间军队医院证明的所患慢性疾病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由医院直接送交审批机关。

    四、审批机关应当从所建立的医疗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医院检查结果,做出是否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民发〔2011〕208号)的认定意见。

    五、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审批机关做出是否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结论,告知申请人,并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时将有关材料报省民政厅备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民政厅              
2012年9月28日             

上一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办事指南
下一条:华蓥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标准表
分享到:
热门文章
相关文章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