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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办事指南
be365  发布时间:2017-12-24 作者: 来源:   (点击: ) 选择阅读字体: [字号: ]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修订   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1份)

1、合伙企业登记:(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8)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9)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3)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5)经营场所证明;(6)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7)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8)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市政务中心工商质监局窗口提出申请。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0.5个工作日)。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将该申请事项录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市场准入)和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0.5个工作日)。

审核: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0.5个工作日)。

审批:窗口首席代表复核申请材料,根据审核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1个工作日)。

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出具办结通知书,并按要求制证和印制批准文件(0.5个工作日)。

取件: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到窗口领取证件或批准结果文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窗口(二楼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826-489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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