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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管理暂行办法
be365  发布时间:2017-12-14 作者: 来源:   (点击: ) 选择阅读字体: [字号: ]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切实为民办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华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户籍非华蓥或蓥城城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年龄在6周岁至16周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并随父母或监护人来我市暂时居住的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

    第三条  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其父母或监护人在我市或蓥城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半年以上,同时又与用人单位签订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的,可以申请就读。

    第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户籍原本和监护人身份证;

    2、在华蓥或城区的有效暂住证和房产证(房屋租赁证明);

    3、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并由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监护人的工商执照;

    持以上材料到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学校联系,如遇居住地附近学校接受有困难,可到市教育局或镇乡(街道)中心学校登记,统筹解决,不得择校。

    凡具有我市小学学籍号的小学毕业生可直接升入相应初中就读。

    第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

    1、监护人对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2、监护人在当地居住并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

    3、独生子女。

    我市的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外来务工人员适龄子女就读。

    第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转学一般以学年为期限。但根据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特殊情况可实行灵活管理原则。接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的学校对其转入应该进行登记,转出时的流向要进行统计。帮助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完成国家法定的义务教育。

    第七条  我市各级学校应本着“育人为本”的思想,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校的正当权益。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改进教育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活动、评优评先、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及实行奖惩等方面与本市儿童少年享受同等待遇。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第八条  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向学校捐款捐物,资助贫困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学校不得强行收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借读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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